儒林新声
微信公众号

孔子研究院是经国务院(国办函〔1996〕66号)批准设立的儒学研究专门机构,副厅级建制。孔子研究院的建设发展,历来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心和重视。2013年11月26日,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孔子研究院,发出大力弘扬中华     [ 更多 ]

您现在的位置 : > 儒学资讯 > 儒林新声 >
陈以凤 | 孔子孝道思想的理性意蕴
发布日期: 2021-01-25 浏览次数:194 来源:《唐都学刊》 作者:陈以凤
摘要:先秦时期,孔子承继上古孝伦理,并进行了创新性发展,构建了儒家孝道之根基。他提出事亲以礼,强调行孝过程中的“敬”,要求情理兼具,以礼规孝;将孝与义相结合,主张父子各安其位,行孝合乎义,以义约孝;同时倡导人子事亲该“隐”则“隐”、该“谏”则“谏”,于行孝中实现“隐亲”和“谏亲”的辩证统一。孔子孝道思想既有情感的需求,亦有理性的面向,内含着高度鲜明的理性意蕴。而《论语》中受后人诟病的“无违”“父父、子子”“子为父隐”等语实则都有其特定语境,内涵深刻,绝非“愚孝”之论。
关键词:孔子;孝道;礼;理性

 

“百善孝为先”,孝是中华民族的重要文化传统。先秦时期,孔子承继上古孝伦理,对之进行了创新性发展,构建了儒家孝道之根基,功莫大焉。对于孔子的孝道思想,历代阐释者不乏其人,当下亦然。然因经过近百年对传统文化的批判抨击,当代人们对孔子孝道的认识解还存在种种误区,甚至于认为孔子是愚孝的开创者。以往学界多从思想渊源、内容涵义、价值意义、社会影响等方面阐发孔子孝道,颇具启示,但对其蕴含的理性精神虽有涉及,但论述不够深入、全面。今笔者不揣浅陋就孔子孝道观的理性意蕴作一些探讨。论有不妥,敬请方家赐正!

 

一、事亲以礼  情理合一

 

中国传统孝道思想渊源深远,早在西周即已成为一种具有相当普遍性的宗教化道德,常常出现在祭祀、怀念祖先和训诰臣民之辞中,是礼乐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至春秋时期,王纲解纽,礼崩乐坏,孝道之基不复存在,有待革故鼎新。以孔子为代表的儒者顺应时需,从不同角度深入阐释、重构传统孝道,饱含着理性精神。

孔子将孝与礼相结合,最典型者为《论语•为政》中所载的一段问答:“孟懿子问孝。子曰:‘无违。’樊迟御,子告之曰:‘孟孙问孝于我,我对曰,“无违”。’樊迟曰:‘何谓也?’子曰:‘生,事之以礼;死,葬之以礼,祭之以礼。’”在孔子看来,行孝一以贯之的主线就是礼,不仅包括生事父母,更包括死事父母,生死不辍。即如《礼记•祭统》所云:“是故孝子之事亲也,有三道焉:生则养,没则丧,丧毕则祭。”然而学界对《论语》中“无违”的理解人言言殊,如葛荣晋即有三种诠解:一是无违于礼;二是无违于父道;三是不非其亲( 绝对服从,过失不得提出非议)。综观此段记载,尤其是孔子对其弟子樊迟“生,事之以礼;死,葬之以礼,祭之以礼”的具体阐释,可知他所言的“无违”,不是凡事不违于父母,而是事亲不违“礼”,即养生送死皆遵循于礼。宋邢昺疏曰“无得违礼也” ,可谓切中肯綮。钱穆先生亦云:“孔子乃言无违者,无违于礼,能以礼事亲,斯为孝。”后人将“无违”片面地理解为绝对服从父母,将孝道与顺从完全对等,进而认为孔子主张愚孝,无疑是对文本的误读,忽略了后面“事之以礼”的语境。

对于孔子“无违于礼”的孝道观,亦有学者进行了批驳。如葛荣晋指出:“孔子要求子女对父母以礼孝亲,从生至死,具体的规则比较多地见载于《礼记》中有关丧祭方面的篇章,如《丧服小记》《丧大记》《祭法》《祭义》《奔丧》《问丧》《三年问》《丧服四制》等”,并认为其中“充满着封建礼教的浓郁气味”。张松青、唐志为认为:“无违即孝”实际上就是“无违于礼”,绝对服从,造成了因循守旧,是孔子孝道观保守局限的一面。

礼是孔子伦理思想的重要方面,孔子曾云“不学礼,无以立”“不知礼,无以立也”,十分重视礼在人格培养中的作用,又言“非礼勿视,非礼勿听,非礼勿言,非礼勿动”,将礼作为日常生活的遵循。值得注意的是,孔子重礼,所重者非礼之形式,而是礼之内在精神,故而说:“礼云礼云,玉帛云乎哉?乐云乐云,钟鼓云乎哉?”“人而不仁,如礼何?人而不仁,如乐何?”具体到行孝,他主张循礼而行,但绝非仅按部就班地遵循礼之繁文缛节。考诸相关记载,细而绎之,孔子所言事亲以礼应包含着以下两方面内涵:

其一,事亲应建立在真切感情基础之上,非拘泥于行礼之外在仪式流程,更强调须有爱敬之心。《礼记》云:“先王之立礼也,有本有文”,“礼之所尊,尊其义也”,“为礼不本于义,犹耕而弗种也”。行孝以礼,关键在于秉持礼之本,即礼义。礼义是什么呢?孔子言:“所以治礼,敬为大,……君子兴敬为亲,舍敬则是遗亲也。” 即治礼以“敬”为要,事亲以礼敬当头。在其他文本中,孔子曾多次表达这种思想。如:“子曰:‘今之孝者,是谓能养。至于犬马,皆能有养,不敬,何以别乎?’” “子曰:‘小人皆能养其亲,君子不敬,何以辨?’”皆以敬论孝,并阐明养与敬的关系:“养”关注的是基本物质层面的需求,而“敬”则关切更高的精神层面的需求。孔子要求子女对待双亲,首先要心怀真诚的敬爱之情,强调精神寄托与情感交流层面的孝道,须真诚敬爱于心,和颜悦色于外,尽其力而为于行。并且,他认为只有提升到敬之精神层面上的孝才是真孝。

所谓“事死如事生,事亡如事存,孝之至也”儒家主张对在世父母做到孝敬,对亡故双亲 “葬之以礼”“祭之以礼’”一样也要注重内心的真实情感,即“祭祀主敬,丧事主哀”“祭思敬,丧思哀”。孔子曾反复强调孝子之“哀”,认为相较于丧葬礼仪,哀情更具有根本地位。所谓“丧致乎哀而止”,丧礼应首先做到“宁戚”,“哀有余”。对于祭礼,孔子强调敬,所谓“身致其诚信,诚信之谓尽,尽之谓敬,敬尽然后可以事神明,此祭之道也”,祭礼应“敬有余”。孝子将祭祀,要肃敬其心,整饬其行,充分准备,“以具服物,以修宫室,以治百事”。祭祀时则敬以贯之,“其立之也敬以诎,其进之也敬以愉,其荐之也敬以欲,退而立如将受命,已撤而退敬,齐之色不绝于面”。站立时要恭敬身体微曲,进前的时候恭敬而愉悦,进献祭品的时候要恭敬而柔顺,后退站立的时候如同接受亲人的命令,撤除祭品退下的时候要依然保留恭敬庄重之容色。孔子曾言:“为礼不敬,临丧不哀,吾何以观之哉?”以反问的语气强调:如果没有哀与敬的人情做基础,就等于抽离了丧祭礼的精神,外在的礼仪也不过是作秀,并没有实际意义。质言之,孔子重视礼,要求无论养生送死皆依礼而行,较之外在形式,实则更重视内在精神,从理性角度大大拓展了“事亲以礼”孝道观的内容。

其二,事亲之礼不仅仅是外在的行为表现与仪式流程,更是规则、道理,务求中正、就实而行。《礼记•仲尼燕居》载:“子曰:‘礼也者,理也。’”孔颖达疏云:“理,谓道理。言礼者,使万事合于道理也。”孔子所主张的行孝以“礼”,亦可从“理”字上解读,具有辩证统一性。礼“因人之情”,却又“为之节文”,包含着发乎情而止于礼的理智克制,以期达致情理合一。

孔子非常重视丧礼,云“丧事不敢不勉”。如何做到治丧尽礼,孔子主张致哀而有度,不伤其身,即“死事哀戚”而“毁不灭性”。“死事哀戚”,具体可见《孝经•丧亲章》所载:“哭不偯,礼无容,言不文,服美不安,闻乐不乐,食旨不甘”,“陈其簠簋而哀戚之;擗踊哭泣,哀以送之” 。但这种哀戚之情不可过度,有所节制,要尽哀而止,不能以死伤生,所谓“毁瘠不形,视听不衰”,不可因为哀痛而伤身毁形、有损视力听觉。孔子所言“毁不灭性”,就是“不以死伤生”,做到“三日而食,三月而沐,期而练”,“身有疡则浴,首有创则沐,病则饮酒食肉。毁瘠为病,君子弗为也。毁而死,君子谓之无子”。意即:在服丧期间,要根据自己身体情况适度调节,不可因过度哀伤而生病,毁身而亡更不可取,这样则使父母绝后无子,有失对生命的尊重与爱护。如因哀伤“视不明,听不聪,行不正,不知哀”,皆是过礼之举,“君子病之”。《孝经》中对“毁不灭性”也作了简要的诠解:“三日而食,教民无以死伤生……丧不过三年,示民有终也。”唐玄宗注曰:“不食三日,哀毁过情,灭性而死,皆亏孝道。故圣人制礼施教,不令至于殒灭。” 从中皆可见孔子提倡“葬之以礼”绝非呆板而论,而是具有相当辩证性和灵活性,强调丧礼尽致哀痛之情,但不可过分,节哀顺变,不可“以死伤生”,“毁瘠为病”,甚至“毁而死”。

 关于祭礼,孔子亦秉持着相同的原则,不以死妨生,不能因为死者伤害、妨碍生者的正常生活。这从《礼记•礼器》所载子路主持祭礼的故事亦可见一斑。

 

子路为季氏宰。季氏祭,逮暗而祭;日不足,继之以烛。虽有强力之容、肃敬之心,皆倦怠矣。有司破倚以临祭,其为不敬大矣!他日祭,子路与,室事交乎户,堂事交乎阶,质明而始行事,晏朝而退。孔子闻之,曰:“谁谓由也而不知礼乎!” 

 

子路主持祭礼,得到孔子的赞赏。原因即在于相较季氏“力不能逮”的祭祀,子路准确把握和实践了祭礼之本义—— “敬”,不因繁琐的礼仪而累身,展现了祭礼浓浓的人本倾向,充满着人文理性。故而,孔子以“知礼”赞誉之,亦从侧面展现了他对孝子“祭之以礼”的理性态度。

孔子用礼来规范行孝,以防止和约束那种毫无原则和节制的愚孝、伪孝。尽管这种约束和防范因缺乏强有力的执行而未必能达到理想效果,但它仍体现出一种原则与灵活、礼制与情感兼顾的人文理性和人道精神。这种理性同样还体现在其他方面,如孔子重视行孝循礼,但以礼力相称、切实可行为要。故子游问丧具时,夫子曰:“称家之有亡。” 认为丧具须与自家财力相称,量力而行,并没有统一的标准,“有毋过礼,苟亡矣,敛首足形,还葬,悬棺而封,人岂有非之者哉?”当子路感叹因贫穷而无法尽孝、为父母养生送死时,孔子则劝慰道:“啜菽饮水,尽其欢,斯之谓孝。敛手足形,还葬而无椁,称其财,斯之谓礼。”他认为如果生前对父母毕尽爱敬之道,送死“称其财”,即使“敛手足形”“无椁”,亦是循礼。一言蔽之,孝与不孝,不在于形式,而在于内心情感。情貌相副、力礼相当、量力而行,这也是孔子孝道的权变原则,其理性意蕴粲然可见。对此,梁漱溟先生评述云:“孔子教人所行之礼,则是人行其自己应行之事,斟酌于人情之宜,……其标准不在外而在内,不是呆定的,而是活动的。”洵为的论。故而前述葛荣晋先生将“无违”与“按部就班循礼”对等,将孔子所提倡的礼混同于封建礼教,可谓是曲解。

 

二  行孝合乎义

 

孔子不仅以礼规孝,还孝与义相结合,以义约孝。然而世人对此鲜有提及,反而多诟病《论语》中的“父父、子子”一句,认为孔子主张儿子无条件服从父亲,是等级观念下的愚孝。如何理解这一句,对于正确认识孔子孝道思想具有重要意义,下面我们从原文出发解析之。

《论语•颜渊》载:“齐景公问政于孔子,孔子对曰:‘君君、臣臣、父父、子子’。公曰:‘善哉!信如君不君、臣不臣、父不父、子不子,虽有粟,吾得而食诸?’”孔子就齐景公询问如何为政,而提出君君、臣臣、父父、子子,实际上是针对齐国险恶混乱政局而提出的治理之策,可见此语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。是时,齐景公失政,陈僖子厚施于国,收买人心,阴谋篡权,且景公好色多内宠,欲废太子阳生而立少子舍,“君臣父子均失其道” 。事实上,此句意为:“做君主的要像君主的样子,做臣子的要像臣子的样子,做父亲的要像父亲的样子,做儿子的要像儿子的样子。”并非强调君臣、父子不同身份个体之间严格的对立,以及臣对君、子对父的完全服从。相反,孔子认为不同身份的个体都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,各安其位,各守本分。在《礼记•礼运》篇中他提出人之十义,所谓“父慈、子孝、兄良、弟悌、夫义、妇听、长惠、幼顺、君仁、臣忠”。“人之义”也就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原则,做人的常道至理。其中的“父慈”“子孝”是对等而立、相辅相成的两端,慈是人父的伦理规范、孝是人子的伦理规范,在强调亲情基础上并不忽视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,并非只是简单地要求儿子孝敬父亲。故而,孔子所倡行的孝道是以人格平等为前提的,也是其孝道观的精髓所在,并为其后学所继承。如《大学》中云:“为人君,止于仁;为人臣,止于敬;为人子,止于孝;为人父,止于慈;与国人交,止于信。”君臣、父子、朋友之间要依据不同的伦理关系遵守不同的道德要求和规范。郭店楚简《六德》篇也有相关记载 “父圣、子仁、夫智、妇信、君义、臣忠。”  对父子、夫妇、君臣关系以及各自应有德行都有明确要求。具体到人伦纲常中最基本的父子之道,“既生畜之,又从而教诲之,谓之圣。圣也者,父德也”,“子也者,会最长材以事上,谓之义,上恭下之义,以奉社稷,谓之孝。故人则为人也,谓之仁。仁者,子德也” ,明确阐述父子对等的要求,不仅要求子德,而且要求父德,父要“生畜”、“教诲”子;子要恭敬于父、延续血脉“奉社稷”。后世所谓“父为子纲”,“父要子亡,子不得不亡”等愚孝论断强调单方面子女的对父母的义务,将父子关系对立,尊卑分明,根本就是偏离孔子孝道观念的真精神。

事实上,孔子坚持爱敬事亲,循礼而行,并非主张子女曲直不辨的完全顺从父母,是否遵从父母而是有其内在标准的。这一标准即是“义”,即孔子主张行孝要合乎义。《孝经•谏诤章》载:

 

曾子曰:“若夫慈爱、恭敬、安亲、扬名,则闻命矣。敢问子从父之令,可谓孝乎?”子曰:“是何言与?是何言与?昔者天子有争臣七人,虽无道,不失其天下。诸侯有争臣五人,虽无道,不失其国。大夫有争臣三人,虽无道,不失其家。士有争友,则身不离于令名。父有争子,则身不陷于不义。故当不义,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,臣不可以不争于君。故当不义则争之,从父之令,又焉得为孝乎?”

 

《荀子•子道》亦有类似的记载:

 

鲁哀公问于孔子曰:“子从父命,孝乎?臣从君命,贞乎?”三问,孔子不对。孔子趋出,以语子贡曰:“乡者君问丘也,曰:‘子从父命,孝乎?臣从君命,贞乎?’三问而丘不对,赐以为何如?”子贡曰:“子从父命,孝矣;臣从君命,贞矣。夫子有奚对焉?”孔子曰:‘小人哉!赐不识也。昔万乘之国有争臣四人,则封疆不削;千乘之国有争臣三人,则社稷不危;百乘之家有争臣二人,则宗庙不毁。父有争子,不行无礼;士有争友,不为不义。故子从父,奚子孝?臣从君,奚臣贞?审其所以从之之谓孝、之谓贞也。’” 

 

两段史料虽然所载发问者不同,但核心要义别无二致。即孔子对子孝之德具有一种“义”精神贯穿其内,辩证而观。孝子对于父命,要“审其所以”,知其依据和背景之所在,决定顺从与否。如父命合乎义,从之为孝;否则,盲目而从就是不孝。真正的孝应该父义则从,不义则要做据义力争,规谏父行。对此,季羡林先生评论道:“多么合情合理呀,这与‘天下无不是的父母’这句话形成了鲜明的对立,后者只能归入愚孝一类,是不足取的。”孔子将孝义结合,以义规约孝,为行孝树立了理性标准。

此外,《孔子家语•六本》中所载曾子耘瓜一事,再次诠释了孔子以义约孝的主张。

 

曾子耘瓜,误斩其根。曾晳怒,建大杖以击其背,曾子仆地而不知人久之。有顷,乃苏,欣然而起,进于曾晳曰:‘向也,参得罪于大人,大人用力教参,得无疾乎?’退而就房,援琴而歌,欲令曾晳而闻之,知其体康也。孔子闻之而怒,告门弟子曰:‘参来勿内。’曾参自以为无罪,使人请于孔子。子曰:‘汝不闻乎,昔瞽瞍有子曰舜,舜之事瞽瞍,欲使之,未尝不在于侧;索而杀之,未尝可得。小棰则待过,大杖则逃走,故瞽瞍不犯不父之罪,而舜不失烝烝之孝。今参事父,委身以待暴怒,殪而不避。既身死而陷父于不义,其不孝孰大焉?汝非天子之民也?杀天子之民,其罪奚若?’曾参闻之,曰:‘参罪大矣。’遂造孔子而谢过。”

 

在上述故事中,曾子顺父行孝反而让孔子“闻之而怒”、闭门不见,就是因为他一味顺亲,不顾己命,“委身以待暴怒”,“殪而不避”,失之理性,任由父亲暴打,“不知人久之” ,昏厥几死。这在主张行孝合乎义的孔子看来,曾子之举反而“陷父于不义”,实则偏执愚孝之行为,故而严斥之。而曾参后来重视孝,“能通孝道”,或与孔子的此番教诲有着密切关系。

孔子以义约孝,开理性行孝之端倪,对儒家孝道的理性化建构亦有重要影响。此后孟子、荀子皆继承之。尤其是荀子学派中人明确提出“从义不从父”,认为“从义不从父,人之大行也”,这在很大程度上延续并拓深了孔子“行孝合乎义”的内涵。进而言之,孔门后学基于“从义不从父”的标准,尝试调和孝道理论与实践中的内在矛盾,使得儒者在实践中把握原则和尺度,中正中和而行,尽量规免以顺为孝、一味顺亲的偏执做法,从而将儒家孝道完善为集情感与理性为一体、相对更为辩证而圆融的理论体系。

 

三、隐亲谏亲   辩正统一

 

关于孔子孝道思想,饱受指责的还有“子为父隐”。此语见载于《论语•子路》篇:“叶公语孔子曰:‘吾党有直躬者,其父攘羊,而子证之。’孔子曰:‘吾党之直者异于是。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’”自2002年始,“亲亲相隐”受到高度关注,并在学界引发了一场关于儒家伦理的激烈辩论,至今已十余年,仍未停息。批判方指责孔子“亲亲相隐”过度重视血缘亲情,“把父慈子孝的特殊亲情置于诚实正直的普遍准则之上”,“把血亲伦理作为至高无上的唯一本源”,并为维护血亲伦理而徇私枉法,“明确地将家庭私德凌驾于社会公德之上”,进而认为孔孟儒学伦理是现实中国社会政治腐败的一个根源。辩护方则称血缘亲情“是一切正面价值的源头”,是儒家伦理准则立论的基础,“抽掉了特殊亲情就没有了所谓的儒家伦理准则”,父子相告“有违人之为人之本”,“亲亲相隐”有助于维护人伦亲情,有着深度的伦理学根据。争论双方针锋相对,各执一词。在此本文仅从孝道角度进一步阐析“子为父隐”观点。 

首先从文意上看,面对“其父攘羊”这一事情,“子证之”“子为父隐”都是“直”的表现,只是叶公与孔子对何为真正的“直”意见不一。孔子主张“子为父隐”,非“子证之”。从侧面看,“子证父”在孔子看来也是一种正常的做法,只是他认为这并非真正的“直”。由此,对“直”字之理解十分关键。

《论语》中“直”字多次出现,如子曰:“孰谓微生高直?或乞醯焉,乞诸邻而与之。”子曰:“狂而不直,侗而不愿,悾悾而不信,吾不知之矣。”“或曰:‘以德报怨,何如?’子曰:‘何以报德?以直报怨,以德报德。’”梁涛先生经过考察《论语》中出现的二十二处“直”字,归纳出直率、率真和公正、正直两层含义,并从情、理的角度分析其系,认为二者既有相通之处亦明显各有侧重。具体到“亲亲相隐”中的“直”,我们认为必须结合语境进行分析。父亲攘羊,儿子如何做?无论是隐之抑或证之?首先要面对的都是父子之间的血缘亲情,涉及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情义问题。故而,孔子于此所论的“直”可从“发于情”的角度理解,为父隐则源于对血缘亲情,特别是对父子关系的维护。

对于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”一句,皇侃《论语义疏》云:“孔子举所异者,言为风政者以孝悌为主,父子天性,率由自然至情,宜应相隐,若隐惜则自不为非,故云直在其中矣。若不知相隐,则人伦之义尽矣。” 并引用樊光“父为子隐者,欲求子孝也,父必先为慈。家风由父,故先称父” ,范宁“夫所谓‘直’者,以不失其道也。若父子不相隐讳,则伤教破义,长不孝之风,焉以为直哉?故相隐乃可为直” 等前人注解佐证之。是以,古代《论语》注疏者多以“情”论“直”,并认为源于自然至情的父子相隐乃是直道而行,有助于倡行孝道、敦睦人伦、教化世人。孔子所倡导的行孝正是从人伦角度出发的,是建立在血缘亲情的基础上。如在言及为何行孝时,孔子说:“子生三年,然后免于父母之怀”,“君子笃于亲,则民兴于仁”。诚如学者所言:“孔子很重视亲子之间的情感因素,认为孝是由父母对子女的爱引起的子女对父母的爱”。故“子为父隐”更多的出于怜护亲情的考虑,是基于孝道人伦之上的主张。所谓“仁者人也,亲亲为大”,当亲人犯错之时,有仁爱之德的孝子往往选择隐默而非告讦。这是为人子的一种主动担当。

同时还需注意到,“攘羊”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窃羊。周生烈注曰:“有因而盗曰攘。”皇侃进一步疏解曰:“谓他人物来己家而藏隐取之,谓之攘也。”北宋邢昺解释得更清楚:“有因而盗曰攘,言因羊来入己家,父即取之。”南宋朱熹亦注曰:“有因而盗曰攘。” 可见,“其父攘羊”非主动偷羊,乃是顺手牵羊,取为己有,当然这亦是不道德的行为。然相对于杀人抢劫、蓄意偷窃等罪行,从孝的层面而言,我们认为儿子为维护父子亲情,对“攘羊”这种道德过失选择“为父隐”而不是“证之”,是可以理解的。这种论证在某些出土战国儒简中亦可见一二,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线索。如郭店竹简《性自命出》云:“苟以其情,虽过不恶;不以其情,虽难不贵。” 如果一人的言行发自真情,即使有过错也不可算是真正的恶;如果不是发自真情,做到了难做的事情也没什么值得珍贵的。这里突出“情”,在很大程度解释了儒者为何主张亲亲相隐。

结合史料记载,我们还发现孔子所主张的孝道,绝不是只要子女隐亲之过,对亲人的错误行为放任自流,反而一再强调应该谏亲止过。《论语•里仁》载子曰:“事父母几谏,见志不从,又敬不违,劳而不怨。”包咸注曰:“几,微也。言当微谏,纳善言于父母也。见志不从,又敬而以不违。” 孔子明确说:当父母有过错时,子女需要谏言。即便父母不采纳,子女亦应一如从前不违礼,“劳而不怨”地孝敬双亲。这亦与《礼记•内则》所言的“父母有过,下气怡色,柔声以谏,谏若不从,起敬起孝,说则复谏”相呼应,具有一致性。不仅强调子女应该劝谏,还阐明子女劝谏亦需有道,要讲究技巧与时期,不能犯颜强谏,亦不能因为谏而不从,怨愤双亲。前述所引《孝经•谏诤章》中,孔子亦强调谏亲:“子曰:……父有争子,则身不陷于不义。故当不义,则子不可不争于父……从父之令,又焉得为孝乎?”认为为避免父亲铸成大错、深陷不义,子女必须谏诤于父,无条件的“从父之令”,绝非真正意义上的孝。

“亲亲相隐”辩论的代表性人物郭齐勇先生亦专门阐释“隐”与“谏”:“孔子这里的‘隐’不是‘匿过’,而是‘几谏’,‘几’即‘隐’即‘微’,在家庭内展开批评,让犯错误的亲人自己去纠正错误。这样解释,‘直在其中矣’就可以理解了。”从孝道层面论父子相隐,参之孔子于行孝的一贯思想,“隐亲”并非结束,之后还需“谏亲”。换言之,孔子虽主张“其父攘羊”“子为父隐”,但不等于他默认了“其父攘羊”的合理性,只是不赞同人子证之或向外告发,使其父陷于尴尬境地,亦伤及父子伦理亲情。是以,孔子所谓的“子为父隐”,并没有排除子女持义谏亲的义务,反而认为当双亲有过错时,人子有谏止的义务。他所倡行的孝,既不是一味的“隐”,更不是直接的揭发,而是有“隐”有“谏”,该“隐”则“隐”,该“谏”则“谏”。“隐亲”和“谏亲”构成了内在辩证统一的关系,“谏”制约着“隐”,“谏”亦需不违礼,“一‘隐’一‘谏’,考验着子女应对事件的实践理性能力,要求子女在从与谏的矛盾对立中寻求一个合情合理的平衡点” ,亦深刻展现了孔子孝道的理性精神。

 

综上所述,孔子孝道思想内涵着高度鲜明的理性意蕴。《论语》所载“无违”“父父、子子”“子为父隐”等言论,实则都有其特定语境,不可断章取义。后世仅凭字面意思将之判为“愚孝”,是典型的误读与曲解。事实上,孔子本人也是愚孝的反对者。他所主张的孝道是基于对双亲爱心敬意的有一定原则与标准的行为,既有情感的需求,亦有理性的面向,展现着多重意义上的理性精神。早期孔子儒家提倡的孝道,既与后世学者特别是宋明理学家弱化淡化人子的据道诤谏、强调完全顺从意识大有不同,又与后世统治者所宣扬的割肉医亲、舍身事亲以全孝节的愚孝思想判然有别。梁漱溟先生称“孔子深爱理性,深信理性”,本文所论的孝道思想即可为证。当下,随着中国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、家庭亲子问题日益突出,更多的人不断地呼吁孝道的回归、强化和现代转化。通过对孔子孝道思想的深入考察,也提醒着我们今天倡行孝道,需返本清源,把握儒家孝道思想的丰富内涵和理性精神,回归元典汲取有益的思想养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