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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冬梅 | 廉洁:修身之节 为政之要
发布日期: 2020-07-31 浏览次数:92 来源:《济宁日报》 作者:宋冬梅

廉,是儒家推崇的道德德目与政治文明之一,是儒家思想文化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,蕴含着丰富的内容。从《说文解字》可知,廉的本义主要有三个方面:其一,廉是指堂之边,其作为边、棱的特点是方、正、直,故廉有正直之义;其二,以廉的方正、正直意义来喻人,比喻人的正直品德;其三,廉与敛叠韵,《释名·释言语》解释为:“廉,敛也,自检敛也”,即堂的两边收敛所成的棱角即为廉,引申为人自身加以检点、收敛、约束,因此人们习惯把清白高洁、不喜贪污的人,称为廉洁者。又,《说文解字》曰:“因堂廉之石,平正修洁,而又崚角峭利,故人有高行谓之廉”,所以廉的引申义可扩充为“六廉”,即廉直、廉明、廉能、廉静、廉洁、廉平,总言之,不外乎人的气节清高,品行峻洁。

 

廉政,是指将廉作为参与社会管理的从政思想、道德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、工作方式和社会评价体系的重要综合内容之一。廉政之风能够反映一个国家、一个政党的执政理念、执政目的以及执政方式。廉洁从政,是儒家一贯推崇的社会政治理想,是“为政以德”的首要内容。子曰:“政者,正也。子帅以正,孰敢不正?”(《论语·颜渊》)《晏子春秋·内篇》曰:“廉者,政之本也,民之惠也;贪者,政之腐也,民之贼也。”包拯在《乞不用赃吏》中说:“廉者,民之表也;贪者,民之贼也。”明代薛瑄在《从政录》中阐述清廉者的三种境界:见理明,不妄取;尚名节,不苟取;畏法律,不敢取。这些言论都表明清正廉洁是我国古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,是历代明君执政为民的根本。

 

从儒家的观点看,作为古代官德政德内容的“廉”,不外乎两个方面:一是在传统士大夫自我修身方面的内在德性要求,即“廉耻,士君子之大节也。”(欧阳修《廉耻论》)廉,德之节也,是指人的气节高尚,品行廉洁。廉作为一种被儒家推崇的道德力量,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是能够产生促使人们积极向上的力量,它所包含的忠诚、公正、廉洁、仁爱等内容是衡量一个人高尚品格的尺度。廉,扩充到国之大德,推广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去加以开拓、凝集,那么廉之道德意义可以成就道不拾遗、夜不闭户的大同社会之风,将是文明社会道德建设中的大工程。二是在治理国家方面的事功作用,即“廉者,政之本也,民之惠也;贪者,政之腐也,民之贼也。”“廉”作为一种为政文化意识的觉醒,是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出现的。从西周开始,这种意识觉醒已经变得明朗化,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提出将“廉”作为选官任官直至衡量官员政绩好坏的重要标准,标志着这种文化意识觉醒的正式产生。到了战国时期,“廉政”进入社会建设和治理领域,成为思想家关注的政治命题。“廉”,在我国古代作为与各级官员考核挂钩的评价内容之一,是将廉政思想、廉政制度、组织评价、社会风气、社会意识等相关礼法规范进行综合考量的文明指标,是一定时期社会政治与精神文明程度的综合表现。

 

儒家论君子人格修养,是讲“内圣”修养与“外王”事功的统一,这与儒家一贯推崇的“修身、齐家、治国、平天下”理想追求相契合,是对“廉”之意义的完整把握。廉的内涵及其意义在我国思想、政治、文化、社会史上有着广泛应用,包涵着中华民族在物质、精神、制度等方面多元丰富的内容,诸如廉政思想、等级观念、司法制度、行政考核、道德标准、价值尺度、风俗习惯、建筑规格、历史遗存等,影响了中华五千年文明史,塑造了泱泱中华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高尚气节和不朽精神。